为进一步做好莲都区就业见习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等精神,现就2026年莲都区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莲都区企业、有独立法人和独立财务的事业单位(非参公管理)、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一)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不受上述(二)至(三)项条件限制。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实行线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就业见习单位认定”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办理地区选择“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按照页面的要求正确填写表单,上传申报材料,点击“提交”完成申报。(三)见习岗位信息(注明见习岗位及人数需求,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带教师资信息、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所需材料清单以政务网申报时要求上传的材料清单为准。上述材料需盖单位公章,制成PDF扫描件或图片形式上传。见习单位报备下属单位时,需提供下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股权结构证明。见习单位变更名称、住所等信息的,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单位信息变更。(一)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二)见习期限: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累计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见习期间,如见习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注册营业执照则视为就业或创业,不再享受见习补贴。(三)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保险补贴:见习单位须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按照实际缴费给予补贴,综合商业保险每名见习人员最高补贴300元。(五)见习单位退出: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由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3.有空余见习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见习人员;4.连续2年结束见习人员中无留用人员(按规定需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的单位除外);5.评估年度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6.其他经评估不适合再作为见习单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带教能力不足、指导过程敷衍、见习人员满意度低于合理阈值、未履行见习协议约定的核心义务等)。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再新增见习人员、延长见习时间,在现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退出见习单位目录。莲都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8-2172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