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景宁畲族自治县沙湾镇、九龙乡专职消防员招聘

为贯彻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建设,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加强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由沙湾镇政府、九龙乡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拟面向社会招聘乡镇专职消防员特发布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及职责

沙湾镇专职消防队:战斗员1名

九龙乡专职消防队:驾驶员1名

职责:承担辖区灭火、抢险救援等执勤任务,辖区消防宣传、基本防火检查、辖区道路水源管理等工作,实行24小时在岗准军事化管理,具有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吃苦耐劳,工作踏实,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热爱国家消防救援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准军事化管理,具有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令行禁止的纪律意识。

(五)年龄必须满18周岁,战斗员岗位年龄30周岁之间,驾驶员岗位年龄截止到45周岁,具有服兵役经历的年龄可放宽2年。

(六)岗位条件

驾驶员岗位具备B2以上驾驶证,持有驾驶证2年以上且未发生酒驾或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


(七)不得报考限制条件:

1.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5.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7.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8.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和其他不适宜从事乡镇专职消防员工作的。


三、报名

1.本次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截止至2025年4月30日,报名时间为4月1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且全部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

2.报名地点:景宁畲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人民北路119号)。景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刘俊华:18857823316

3.咨询电话:

沙湾镇专职队:兰柳平:13967051223

九龙乡专职队:叶连根:15857873399

4.报名所需材料: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报名表;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无犯罪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时还须提供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

5.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一切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四、体(技)能测试

报考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本人身份证参加体(技)能测试,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体能测试项目:为1000米跑、立定跳远、俯卧撑、100米跑四个项目;参照《体能考核标准》(见附件2)执行。任一项目不合格(无分值视为不合格),则体能测试评定为不合格。

驾驶员需另外进行考核项目:车辆倒库移库,侧方位停车、上坡起步、城市道路驾驶等科目。


五、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为60分。


六、体检、考察

身心健康,符合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体检和体技能测试标准,能够正常参加政府专职消防队训练、执勤活动。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165厘米及以上。

2.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6及以上(可做激光手术矫正)。

3.色觉:无色盲、色弱。

4.外观: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裸露部位无纹身。

5.无心脏相关疾病。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考察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细则(试行)》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考察有放弃或不合格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费、伙食费和交通费由考生自理。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相关待遇及管理

本次招聘人员用工形式采用劳务派遣合同制,录用后正式合同签订后,年工资待遇不低于6.5万元(含五险一金),月休假不少于8天,年休假10天(聘用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另享受法定婚假、护理假等,其余时间需在岗在位,执行《景宁畲族自治县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按照《浙江省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及《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因战、因公受伤或致残的,医疗费实行全额报销,并按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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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蓝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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